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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明律师谈反向混改不容易成功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4-04-19 23:35:02 点击量:

  开云中国明律师谈反向混改不容易成功的原因今天和大家聊聊反向混改。其实讲到反向混改,大家对这个词相对有些陌生,但是对于国企投资收购民企这样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其实,如果国企没有百分之百收购民营企业股权,收购之后就变成了一个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就是反向混改,这与国企引入民营资本形成鲜明对比,但二者手段不一样,结果都一样,都是形成了一个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反向混改最大的问题就是整合和规范管理的问题。这个大家想一想,国企引入民资成为混改企业后,会不会立竿见影,在公司治理、管控模式、经营机制上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呢?不会的,因为我们一开始往往只是在形式上完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主要体现在公司股权结构和工商变更登记上,国企还需要持续深化改革才会发生体制机制的改变。

  那民企如果引入国有股东成为混改企业后,企业的运作机制会不会立竿见影发生变化呢?这个就两说了,实践中,有明显变化的和没有变化的反向混改企业都有。民企反向混改后的一种现象是没有变化,新进国有股东、国有资本很市场化,也有很成功的整合经验,知道要保留民企灵活的经营机制,国有股东主要是赋能,即帮忙不添乱,同时规范企业管理、加强企业监管,而不是把国企传统的那一套管人管事管资产机制延伸到企业。

  为什么不延伸过来?因为这样做会带来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是国企去反向混改民营企业的目标,反向混改的目标不是把一家民企改造成国有企业,更不是改造成僵化的、失去活力的国有企业,而是希望在民营企业灵活机制的基础之上能叠加国资国企的优势资源,双赢是反向混改的目标。

  但是,另外一种现象就与之相反,国企把民营企业反向混改之后,就把国企那一套管控制度、监管规定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延伸过来,这种反向混改比比皆是,理由是要严格执行国资监管政策和集团管控要求,这就难以避免产生矛盾乃至尖锐的冲突,反向混改不容易成功的原因也在于此。

  国有企业的领导、国有企业的职能部门,其实也是知道这样的反向混改可能会失败,但是好像还不得不做,为什么?因为国企他也有两难,如果国有股东不去管,万一企业经营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严重资产损失,是要追责问责的。那如果国有股东管了,往往习惯于行政式的管控方式,这势必要和民企原来的机制,包括民企股东、经营团队产生矛盾和冲突。

  其实,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本意而言,是希望通过混改实现不同类型资本的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国有资本要吸收民营企业灵活的机制,要发挥民企的市场竞争力,要避免把国企僵化的体制机制带过去。但是,我们也知道民营企业往往管理不是很规范,尤其是财务管理都有很多瑕疵,混改后如果国企不去规范,不去积极管理,企业很可能也会出大问题。今年国资委在抓“控股不控权”,就是针对反向混改中的国有股东放任不管的乱象而进行专项规范整治行动。

  所以,反向混改后,国有股东管和不管,不是一个问题,国有股东必须要管。问题是,如何去管?如何管好?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最近就遇到一家民企反向混改后,国有股东简单照搬集团管控制度去管控,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这个反向混改项目,一开始国企领导和民企老板之间关系非常融洽,非常有信任感,但是合作后开始逐渐有点矛盾有点对立,到后来甚至信任关系已经都荡然无存了,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开云中国。现在,我们正在介入解决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些经验和观点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国企经营要有改革的前瞻性。我们知道,国企改革的目的是激发企业活力,就就要求改革国企僵化的体制机制,这也是我们习以为常的体制机制,管人管事管资产,属于行政式管理方式,这个是一定被改革的。当然改革有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往往需要通过试点项目率先引入新的国企体制机制,这就是我们现在经常提起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我们要研究学习,更要贯彻应用,如果能在反向混改中全面贯彻改革政策,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到反向混改企业,我认为,上述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以“管资本”取代“管人管事管资产”,要求授权放权、完善公司治理、市场化机制,这种制度是与民营企业相融的,不会导致这么多矛盾,企业即使出现了分歧也是可以化解的。因此,在反向混改中,国企需要用改革的眼光去看待投资收购项目,要有前瞻性的改革意识,所谓混改,重点不在于“混”,而是在于“改”。

  经历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熟定型,新制度强调要引入市场化机制,要以创新引领企业发展,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理应率先实施新制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实施落地之日,现在反向混改的矛盾和问题,毫无疑问必然能解决。

  第二,国企要善用业绩对赌机制。合作之初,都要签署投资协议或收购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来压实民营股东和经营团队的完成业绩目标的责任,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业绩对赌。实际上,在大量的市场化投资收购项目中,广泛引入了业绩对赌机制,越来越多的国企也开始引入业绩对赌机制应对企业发展不确定开云中国、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业绩对赌机制通过股权回购、金钱补偿可以保障国有股东的权益。那么在业绩对赌期间,国有股东在其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是不是还要事无巨细都要管呢?我认为这要区分事项的性质和权责范围而定。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在这三类治理主体的权责范围之内,不存在不管的选择,作为国有股东、作为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必须要积极作为,要依法行权履职,而不能放任不管。

  但是,企业经营层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要负责完成公司经营计划,直接关系到企业业绩的达成。因此,在经营层,我认为对赌期国有股东不宜干预,更不应该事事插手。试想,如果国有股东敢于日常经营事项,就会产生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即业绩目标没有完成的责任应有谁承担?因为国有股东通过业绩对赌机制并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完全是由民企股东和经营团队承担的,但前提是国有股东不能肆意干涉其经营权。如果国有股东事事都去干预,这种情况下,企业业绩没有完成,对赌失败的责任谁来承担?民企股东和经营团队到时候有充分的理由来抗辩,就是在经营过程当中没有经营自主权,业绩没有完成是是由于国有股东造成的,理应由国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国有股东既然已经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业绩对赌机制,就不应该再叠加严格的国企管控流程,尤其是不宜插手日常经营事项。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国资监管政策背后的精神,我们会发现,严格的国资交易监管的目的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如果国企通过有业绩对赌已经把经营风险、资产损失风险转移,达到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效果,这时候就不宜僵化地去执行国资监管的规定,不应该管人、管事、管资产样样都去插手。所以,在反向混改中,国企应该在业绩对赌机制和严格管控之间,二选一,最好是选用市场化的业绩对赌机制,这样也可以避免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之间的矛盾。

  试想,既然是反向混改,国企要优化管控制度、要引入灵活的市场机制,希望相互融合、取长补短,把国企跟民企的优势都叠加起来,共同发展,那就不应该把国企制度强行延伸过去,把民企好做法都给一扫而空,这种结果显然不是反向混改的目标。所以,业绩对赌是一种市场化的机制,至少在业绩对赌期内是可以给予经营团队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实施的效果还是不错的。

  第三,国企要与民企求同存异。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要有心理准备,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实施落地绝非一朝一夕。国企不应该把现有僵化的体制机制延伸到混改企业,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那么,在新制度落地之前,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一方面当然是继续深化改革,改革僵化的国企制度,推动新制度能早点落地。另外一方面,国企要从该管的管起,逐步去优化、完善现有管控模式、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针对反向混改企业暴露的问题,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要相互理解,求同存异。

  第一当然是要管合规。无论是决策的合规还是经营合规,加强合规管理并不影响企业经营层行使自主经营权,你可以自主经营,但是你不能不合规,你不能违法违规经营,这是底线。国有股东、有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发现企业不合规的行为一定要求整改,绝不能放任不管。

  第二是要管监督。事前不审批意味着我们要加强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监督,而这种监督更多的是通过大监督体系实现的,就是要整合出资人监督、公司治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法律合规监督等手段,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技术进步带来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事中控制开云中国、事后监督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高企业经营质量,确保经营安全。

  总体而言,民营企业反向混改,虽然出了不少问题,但是也有很多好的成功经验,我们需要不断汲取教训并吸取成功经验,要用改革的思维去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既不能一放就乱,也不能一管就死,应该是:放而不乱、管而不死。